关于印发《鞍山师范学院纵向科研项目及经费
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鞍山师范学院纵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经2024年6月18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师范学院
2024年7月4日
鞍山师范学院纵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对纵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的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7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37号)及《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辽财教〔2022〕14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纵向科研项目是指我校独立或联合承担的各级政府部门和公益性行业的各类科研计划所取得的项目(或课题)以及经学校认定的按纵向科研项目管理的项目; 本办法中纵向项目科研经费包括纳入学校财务管理的各级各类纵向项目科研经费和校内配比科研经费。前者是指经费来源性质属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包括政府部门直接下达给学校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和学校作为合作单位承担上述来源项目并由项目主持单位转拨到我校的科研经费;后者是指学校为促进学校科研发展所投入的经费。《鞍山师范学院教学科研业绩成果评价指标体系》(鞍师委发〔2023〕4号)文件中D1-D9中所列项目,给予校内配比科研经费支持,D1-D4按1:1.3配比,D5-D9按1:1配比。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三条 学校纵向科研项目实行学校、二级学院(系/中心)、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协同、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 科技处是纵向科研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纵向项目申报工作,负责纵向科研项目过程管理,配合项目主管部门做好结题、验收,档案整理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纵向科研项目经费财务报销、会计核算等财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 审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工作,按照国家、省、市及相关部门的要求,对纵向项目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审计工作。
第七条 资产管理处、招标采购中心负责业务内的指导、审核及规范管理。购置仪器设备、材料、测试化验加工等,须严格按照《鞍山师范学院采购与招标工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二级学院(系/中心)是科研活动的直接管理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纵向科研项目的申报和初步评审推荐;督促和检查本单位在研纵向科研项目的正常开展,监督科研经费的合规使用,配合学校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及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责任。按照项目申报或实施的相关要求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和项目合同书或项目协议书或项目任务书等要求使用经费,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账手续;配合有关部门对科研项目经费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十条 科技处及时公开发布各级各类纵向项目的申报通知信息。各二级学院(系/中心)组织、动员本单位教师积极申报,同时对项目申请书进行初审,保证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并组织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专家对项目申请书进行论证,提升项目申请书的质量。除项目申请指南有明确要求以外,执行周期超出申请人距离退休所剩年限的项目,原则上不允许此类申请人进行申报(国家级项目除外)。
第十一条 对于自由申报类纵向项目,符合申报条件的我校教师均可通过科技处进行申报;对于限额申报的纵向项目,科技处严格执行申报条件,组织校内外专家对项目申请书进行评审、推荐,并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
第四章 项目实施过程管理
第十二条 纵向科研项目批准立项后,项目合同书(项目任务书、项目协议书)即具有约束效力。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及项目合作单位均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研究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及成员应严格执行合同书中所规定的各项条款,认真开展研究工作,按时按要求报送项目中期进展报告等有关材料,同时将上述材料上传学校科研管理系统。
第十四条 纵向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预定目标、研究内容等有较大变动,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经所在二级学院(系/中心)初审并签署意见,由学校科技处审核并报分管校长同意后,上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执行过程中调离学校的,经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将项目转至所在单位或变更项目负责人,但项目前期已经划拨我校的项目经费原则上不得转走,如需转走,须经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五章 经费预算编制与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纵向项目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按上级文件执行,纵向科研项目校内配比经费管理参照校级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项目负责人应根据要求和实际需要,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编制预算。项目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按其执行,不可私自调整项目经费预算。确需进行调整的,项目负责人需提交项目变更申请,经科技处报请立项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调整。
第十八条 校外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到账后,学校财务处应及时将经费到账信息通知学校科技处,由科技处审核确认后,填写科研经费入账单,由财务处设立项目账户,办理经费入账手续。
第十九条 校内配比科研经费,由科技处根据学校年度预算安排和项目立项情况,直接填写科研经费入账单,由财务处设立项目账户,办理经费入账手续。
第二十条 科研项目经费一般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费/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数据采集费、资料费和其他支出等。
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学校为科研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第二十一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支出由项目负责人签批,具体按照学校财务管理办法执行。项目负责人须按照项目合同书(项目任务书、项目协议书)合规合理使用项目经费,不得利用虚假项目、票据套取科研项目经费,不得使用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与项目研究无关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 科研项目经费采购仪器设备和材料,按学校招标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于任务书中包含合作费和协作费(转拨经费)的科研项目,该部分经费的转拨,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合同书(项目任务书、项目协议书)约定执行。
合作费是以我校为主要承担单位,联合多单位合作申请获得的科研项目经费中需划拨给合作单位的经费。合作单位及合作金额应在项目立项任务合同书中列明,作为将来转拨合作经费的依据,学校只对预算中列示的合作单位和金额范围内办理经费转拨,转拨时需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科技处审核批准。
协作费是用于合作单位以外的协作完成本项目部分研究工作的费用。项目经费预算应注明协作方的具体经费用途,以作为将来转拨经费的依据。转拨时需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科技处审核,财务处负责人审批。
科研项目经费中的转拨经费(包括合作费与协作费)不参与学校科研成果的绩效奖励分配即以扣除转拨经费后的实际到款额计算科研成果的绩效奖励。奖励发放后至项目结题前阶段,若发生转拨经费,需退回多发奖励部分。
项目负责人对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并主动申明与外协方的关系,提供相关信息,接受监督。坚决防止虚假资源匹配和虚假合作,严禁利用科研项目为个人及其亲属谋取利益。
第六章 项目结题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依照项目合同书(项目任务书、项目协议书)完成项目的研究工作,并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的规定按时提交结项材料,包括编制财务决算。决算必须账实相符,账表一致。科研项目完成任务并通过结题验收后,项目结余经费按项目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可重新编制预算,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费用支出,经科技处审核、报财务处重新立账后继续使用。
第二十五条 因客观原因不能按计划结题的纵向项目,项目负责人须向所在二级学院(系/中心)、科技处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及所需延长的时间,二级学院(系/中心)和科技处审核,经主管校长同意后上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延期结题。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延期的项目,可按批复的延期期限继续使用项目经费。对于因无法结题或学术失信行为等原因而被项目主管单位强制结题或者撤项的纵向项目,按照项目主管单位的管理规定返还该项目经费。同时,该项目学校配套的经费和奖励,需一并退回。
第二十六条 基于纵向项目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专利、软件等),其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且在正式出版或公开发表时,应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标明项目资助经费来源。
第二十七条 纵向项目结题验收后,项目负责人应将项目结题报告等所有相关材料整理后上传学校科研管理系统。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和文件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和文件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原《鞍山师范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鞍师发〔2020〕45号)《鞍山师范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鞍师发〔2020〕46号)同时废止。